《也是江湖》第三卷附录5:婚姻与性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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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不是婚姻的全部基础,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说没有.性.爱不能成为离异的唯一理由呢?离异是不是也要权衡利害呢?也就是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而当婚姻的基础还不是“只有以爱情”时,我们是不是也就不能够说“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呢?
    我们假定有一对青年,通过热恋而结合,无论恋爱与成婚的过程中都没有任何权衡利害的成份,婚姻是完全建立在.性.爱的基础之上。但问题在于这种热烈的爱能保持多久呢?海枯石烂此情不渝,这对于涉世不深热恋中的情人们肯定是坚信不移,但对于那些社会阅历丰富的人,会知道诸如此类的爱情誓言究竟能有多少真实性。就.性.爱的持久性而言,对于不同的个人是很不相同的,特别是对于男人。而相对说来,女人的.性.爱比男人要专注保持的时间也要比男人长久。如果我们刚才谈到的那对情侣,男方已不再爱女方了,而女方却一如继往的爱着男方,结束这样的婚姻虽然满足了男方要求,而对女方是不是很不公平呢?就算是他们已经不再互爱了,是不是就一定要结束婚姻呢?
    性.爱无疑是夫妻关系中重要的情感纽带,但并不是连接夫妻关系的唯一纽带,还有共同生活中建立的其它感情,有与共同亲属建立的感情,特别是对共同子女的感情。夫妻离异在现代社会,不仅仅是只涉及到当事人,还要牵扯到方方面面,特别是要牵扯到子女。尽管夫妻离异不改变他们同子女的关系,但是却无法再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这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尤为严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不稳定同样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婚姻关系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脱离社会实际谈婚姻与.性.爱的关系是没有意义的。我们这里并不是一概反对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维持这样的婚姻对双方都已经是十分痛苦的事情,结束这样的婚姻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我们也不排除离婚率的上升包含着社会进步的趋势,表达了人们对生活质量不断提出更高要求。笔者只是想指出,在当今社会,把.性.爱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是不充分的。维持家庭的相对稳定即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也是我们社会应当提出的道德要求,无论个人与社会都应当对夫妻离异取慎重态度。
    我们谈到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一夫一妻制也在进步着,其标志是.性.爱的成份在增加,财产关系的影响在趋弱。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一天当财产关系不再为婚姻构成影响,甚至连子女的养育都由社会来负担,婚姻的缔结和离异只和当事者有关不牵扯到任何别人的时候,结束没有爱情的婚姻肯定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至于那个时候婚姻关系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用恩格斯的话说:“这要在新的一代成长起来的时候才能确定,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他所爱的男子。这样的人们一经出现,对于今日人们认为他们应该做的一切,他们都将不去理会,他们自己将知道他们应该怎样行动,他们自己将造成他们的与此相适应的关于各人行为的社会舆论──如此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79页)
    这样的婚姻也许是真正的一夫一妻制,也许是古代群婚制在更高形式上的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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