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唐再续》第214章秦王之尊(卅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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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摊派,向各道、州“宣索”,以及各道、州和百姓的负担加重,对定额重的地区尤为不利。各道、州的定额有轻有重决定于旧额的有轻有重。
    问题在于实行两税法时简单地以旧额为征收的定额,没有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平衡。陆贽指出“谋始之际,不立科条”,使臣至各地又“专行其意”,“逮至复节于朝,竟无类会裁处”,“其于踳驳,胡可胜言!”
    这就是说,黜陟使在出发前并没有统一规定,只有黜陟使主观决定,回朝复命时,又没有加以平衡,结果乘桀错杂就不待言了。以轻重不一的旧额为定额,势必造成“旧重之处”民户流向“旧轻之乡”,这是两税法后民户迁徙的根本原因。以旧额为定额,对“旧重之处”的长吏是个极大的压力,迫使他们想出对策。
    “长吏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正税,减克料钱(即罚俸),只于见在户中,分外摊配。”这以渭南县最为典型。李渤指出:“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四十余户;阌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一千余户。其他州县,大略相似,其弊所自,起于摊逃,约十家内有一家逃亡,即摊赋税使九家共出。税额长定,有逃即摊。……逃摊之弊,户不仅不休。”将逃户的摊在未逃户头上,使原已重的赋税更为沈重,势必使更多的民户出逃,以致竟然逃走了三分之二以上。可见,“摊逃”是两税法后民户外徙的一个重要原因。摊逃的根源仍在于“以旧额征税”这一做法上。
    此外,“自定两税以来,刺史以户口增减,为其殿最”,即以户口增减为考察各州刺史政绩的依据。这样,增减户口就成为各道观察使、各州刺史的切身利益问题,结果就出现了各道、各州之间争夺民户的竞争。例如:贞元年间有些“州县行小惠以倾诱邻境,新收者优假之”。在元和年间,各州刺史“招引浮客,用为增益”。这都说明两税法后地方长吏不仅招引浮寄客户,甚至倾诱邻境的土户,以增加本地的户口数量。这也是两税法后促使民户迁徙的一个原因。
    两税法后大量民户离乡背井,流向“旧轻之乡”,进一步改变南北人口比例,还对唐后期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使得国家编户大为减少,浮寄客户大量增多。这不仅有社会现实客观因素的存在,还有地方长吏的主观因素。前者很容易理解,后者则有点匪夷所思。
    两税法后,大量编民转为浮寄客户,并且不编入户籍,地方长吏隐瞒户口。饶有趣味的是,地方长吏这种行为竟被时人视为德政加以颂扬,且这种情况在两税法后十分普遍。各州长吏隐瞒户口之事,并非个别地区,亦非一时的现象。
    穆宗长庆年间(821-824年)韦处厚指出:“今所在户口,都不申明实数”。他解释说:“兵兴以来,垂二十载(按:系指贞元十五年朝廷讨吴元济一事,至长庆年间,已有20年),百姓粗能支济,免至流离者,实赖所存浮户相倚两税得充。纵遇水旱虫霜,亦得相全相补。若搜索悉尽,立至流亡。”
    由此可知,各州长吏将外来的浮寄客户隐瞒起来,目的是如遇灾害,土户无力负担赋税时,就可以从浮寄客户身上征收一些钱物,以分担土户过重的负担,度过难关。前揭越州贞元十年应进的绫榖中途散失,长吏准备“请新来客户续补前数”就属此类。这也就是被当时人视其为德政的原因了。两税法后的民户迁徙还直接造成浮寄客户从事工业者日益增多。自两税法以后,有众多南人北上,北人南下,“移民”、“侨寄”。这些人在京畿、广陵、扬州等繁华都市,从事工商业活动,活跃了唐后期的社会经济。
    如果说安史之乱,后浮寄客户从事工商业,还是星罗棋布地散在各地,那么,两税法后,他们就成帮结伙地集中在一些繁华都市。在盩厔县,他们竟然“多于县人十九”;而扬州的侨寄工商侵街衢造屋,以致妨碍了扬州城的交通!由此可知两税法后浮寄客户较前大为增多。不言而喻,他们是两税法后大量外徙民户的一部分。
    总的来说,在中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有三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税制改革,即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亩”。其中两税法是最具开创性的一次变革,明清赋税变革只是在其基础上对落后税制的完善和补充而已。
    尽管两税法在实施中并没有减轻人民的赋税负担,甚至不能使人民安定生活,但是它的出现打破了自西周以来传统的财政思想,实现了从“丁身税制”到“舍丁税地”的巨大转变,开创了一个新的税制时代。
    两税法中体现的“量出制入”,“便利”,“公平”的财政原则不仅在当时,而且在现在也有重大的意义,成为以后各理财家进行财税改革所追求的目标。西方经济学也仅仅是到了1766年亚当·斯密才明确地提出了财政史上的四大原则:“公平,便利,确定,经济”,至于“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中体现的财税预算思想也具有独创性,超越了西方1000多年。两税法的实行是土地兼并改变土地占有状况在赋役制度上的反映,也体现出当时社会经济发生的深刻变化。唐以后的封建社会经济演变,基本上都是沿着这一历史趋势前进。
    总之,两税法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在中国赋税制度和财政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正因为如此,两税法在实行后的800年里,一直是封建国家赋税制度稳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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