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果实》果实外传正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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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分析,没有具体作用的次要原因则一带而过。这样,就可以保证论证过程主次分明、点面结合、详略得当,在精练的推理当中得出准确的结果。
    、分析产生的原因。有些情况下,原因可以分为很多层次,有些现象在表面上看来是引发结果的原因,但其实不然,因为在它们的背后还存在引发它们的原因。对于拥有多个引发原因的结果,如果仅停留在某个单一层面上,将这一原因当作引发结果的最终因素,论点就会变得相对肤浅,并且很难将分析的问题理清楚,这样的因果逻辑推理得出的结果所拥有的说服力必然不大。所以我们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进行深究,不能“浅尝辄止”,必须以找出引发结果的最终原因为根本目的。通常情况下,能够轻易找出,并被大家熟知的原因,拥有的认证力都非常低;而越不被发现的原因,越能说明事物存在的实质问题,其具备的说服力也就越高。
    、分析因果关系的差异性。因果分析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分析因果的异同关系,属于辩证逻辑范畴提出的具体要求。不同原因得出相同结果在表面上看来没有什么关联,但用联系的眼光分析问题,随着研究的深入,就会发现在这些不同的背后有着某些共同之处,这样就可以避免受到事物表面现象的迷惑,直接深入事物的本质。
    相同原因得出不同结果也是事物之间常见的相互联系。原因相同,但因为条件不同,就可能产生不一样的结果。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此类现象,比如,同样的改革措施,对身处不同环境和生活条件下的人造成的影响就各不相同。在对因果关系进行论证时,有时必须对相同原因得出不同结果所存在的因果关系进行深入分析,这样才能保证论点足够深化。
    不同事物互为因果,自身便具有辩证逻辑特点。不同事物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这种现象非常普遍。例如,在自然世界中,互为因果这种关系就普遍存在于不同事物中。而我们在分析这种关系时,必须明确提出不同事物之间存在这种联系,并且还需要标明在怎样的条件下才会产生因果的相互转化。
    任何事物的产生与发展,必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明确了这种因果关系,自然就弄清了内蕴的道理,从而清晰地分辨出是与非。
    环境因果律的特点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
    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
    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
    环境因果律在其他领域的应用
    物理
    非正式的场合中,物理学家使用因果关系一词和普通人所说的该词没什么差别。例如,在物理理论中,一些物理学家会说力导致了运动(或加速)。然而,严格说来,这并非因果律的正式理论。因果关系并不内在隐含于运动公式中,而是假定作为一个额外的需要满足的限制条件,也即,原因总是先于效果。这一限制有数学上的意义,例如克拉莫-克若尼关系式。
    物理中原因的概念在信息的语境中出现,信息将原因同其效果联系起来。正式地说,可以预计信息不能比光速更快,否则,就可能在某个参照系(使用狭义相对论的洛伦兹变换)中观察者可以看到结果先于原因(即违反因果律的假定)。
    原因的概念也出现在物质-能量流动的相对语境中出现(物质-能量流动被通常认为和信息流动相联系)。例如,很常见的是,利用因果律来声称波(如电磁波)的群速度不能超过光速。
    工程学
    因果系统是指该系统的输出和内部状态取决于当前和以前的输入值。如果系统除依赖当前和过去的输出值以外,还会依赖于未来的输出值,则该系统为非因果系统(),而如果只依赖于未来的输出值,则是反因果系统(a
    )。
    法律
    根据法学理论,要认定被告对犯罪或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国际商法中,为获得救济,因果关系也是要必须证明的一个关键法律因素。因果关系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怎样的联系被认为有因果关系?一般采取“条件关系”说,即如果没有前者A行为就不会发生后者B结果,那么A是B的原因。
    例:甲与患有脑动脉瘤的乙因口角发生撕扯,甲把乙头部用力夹于腋下,乙用力挣扎几下后脑血管破裂出血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条件关系(如果甲不夹乙脑袋,乙就不会用力挣扎,当时不至于脑血管破裂死亡),认定有因果关系。关于甲对此结果的责任,还需考虑其主观有没有故意、过失才能最终决定。本案甲的行为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不相当,不担故意罪责,若认定有过失,可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主观因果律
    在人的意识里,会自然的认为一切事情都是有其原因的,并且这种原因可以被自己理解如果自己不懈的努力。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把这种人们意识中的因果关系提取出来,形成可表述的文字体系,也就是人们以理解的因果关系,即主观因果律。
    因果律在我们生活中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只有可以被因果律解释的事物,人们才可能理解,进而掌握其规律,达到人主观意识参与的目的。如果这个预设被质疑,并且有被证明的可能,那人类世界将出现一次重大的变革,这时需要哲学家们做的工作将变的巨大,至少要让人们在不能完全理解的时候也能得到基本的心里慰藉。
    我们现在认识到的因果关系(或
    )是一个事件(即“因”)和第二个事件(即“果”)之间的作用关系,其中后一事件被认为是前一事件的结果。一般来说,一个事件是很多原因综合产生的结果,而且原因都发生在较早时间点,而该事件又可以成为其他事件的原因。所以因果还可以指一系列因素(因)和一个现象(果)之间的关系。
    原因与结果通常和过程、客体等因素有关;对其因果关系的描述争议很多。在其中我们不妨可以先总结出两个重点,即时间和过程。
    当一个事情发生时,人们在尝试理解时,会自然的追溯在此之前发生了什么,这是人们可理解的,但是人们理解不了在这之后发生的事情对其造成了一种影响,所以人们只能以可理解的因果律来解释眼前发生的一切;同样,当人们在追寻之前发生了什么对其这件事的影响时,也只能以人类可理解的方式推导其过程,所以人类看似严谨的逻辑和推理过程就产生了;这种逻辑和推理只能在符合人的思维下应用,脱开人的理解这一点,一切将变的没有意义,人不能超越其自身在自身之外发展。
    在人类的这种思维下,因果问题变的可描述了,但并没有变的那么简单,依然存在这一些需要人类值得更深入思考的地方,比如一切原因的开端,人们可以用因果来抽象的理解事物,但一个没有开端的因果同样无法让人类理解,因此人类必须对此进行必要的弥补,就有了一系列关于“开端”这个问题的学说和假说。在此问题上大多数人不需要一个答案,但需要能理解,即使这样也并不轻松。人们可以尝试着将问题看的更全面些,一个事物的因果并非只有他看到的,还有很多因素是一个人无法一时完全掌握的,关于局部和整体这个概念人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当一件事情发生时,我们可以理解到造成这件事发生的因素是复杂的,并非只有他所看到的简单因素,在此基础上人们就可尝试理解因果关系并非线性关系而更近似于一种包含关系,即结果包含在原因之中。但这种包含是异常复杂的因为因果关系本身就是复杂的。
    自此建立在人类主观上的因果关系至少没有那么多疑惑了,我们可以将其抽象的应用于身边事物。
    第二篇科学的内在逻辑
    一、科学挑战一切
    如果说科学认可因果律,不如说科学认可被其挑战过之后的现状,并且挑战不会停止。
    年夏天,美国费城黄热病肆虐。弗斯医生将病患的体液涂进自己的伤口、眼睛,甚至口服,以证明当时医学界普遍认为的接触传染不是致病原因。1900年,卡罗尔医生主动接受蚊子叮咬,最终死于黄热病,终于证明了伊蚊才是传播黄热病的元凶。
    当科学研究和事件变成过往,它们不仅是科学史,还是文学。人类对自然还非常懵懂时,只能用生命去探索知识、探索发现。不管是极地探险,还是中古时期结束后人类对化学的最初探索,抑或是近代生物医学的发现过程,无不充满着生命的奉献和牺牲。正是先贤的无声探索,奠定了我们正在享用的现代科学的一切。
    科学进步的每一个脚印都会打动人心——氟元素的发现。作为卤族元素个头最小、电负性最大的原子,氟的化学性质超级活跃,几乎能和一切金属非金属剧烈反应,咬烂电极,撕裂容器,没有一种材料耐得住它的腐蚀。qi
    的毒性尤其可怕,不仅吸入后会摧毁肺脏和软组织,只要接触皮肤,便能以小分子的灵巧身段钻进体内,甚至钻入骨头,破坏神经系统,造成肌肉麻痹和心脏停摆。
    年,爱尔兰科学院诺克斯兄弟用浮石做容器,对氟化银和氟化汞进行电解,哥哥差点中毒身亡,弟弟3年卧床不起。1850年比利时化学家鲁耶特出师未捷,因吸入过多氟化氢而去世。
    这种为科学的献身,从来是倒下一个又上去一个。
    法国化学家莫瓦桑挑起了大任,几经磨难惊险,终于一举擒住这个魔鬼元素。1906年他因此夺得法国第一个诺贝尔奖,但两个月后便在巴黎猝然病逝,年仅54岁。
    因化学实验而蒙难的早期科学家数不胜数:万花筒发明者布鲁斯特因化学毒物进入双目而终身备受煎熬;太阳光谱吸收线发现者夫琅禾费因长期研制玻璃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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